甘肃嘉峪关墙体广告发布 2016年4月27日,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对“老赖”付某以拒不履行判定、裁科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被告人付某,因涉嫌拒不履行判定、裁科罪于2016年2月2日被
嘉峪关市
公安局长城分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31日经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决议被拘捕。
2011年5月6日,付某因购房资金没有到位提出先行租借杨某所有的一套房子,并与杨某签定房子租借合同,约好房钱1000元/月,租借时期如付某反悔不采购房子,则房钱为1600元/月。2012年6月16日,杨某与付某签定购房协议书,约好将其房子以48万元出售给付某,同日付某付出购房定金10万元,剩下房款38万元于同年12月底前一次性付清。到期仍不能付清房款,则免除购房协议,定金不予返还。到期后,付某既不向杨某付出购房余款,又拒不腾房三年多时间。无法之下,杨某向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定付某10日内搬离租借房子,并付出相应房租。宣判后,付某不服,向
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时期,付某表示情愿持续采购涉案房子。经法院掌管调停,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付某于2015年7月10日前一次性付清剩下购房款,逾期不能付清房款的,付某所交10万元购房定金不予退还,付某于2015年7月10日向杨某腾退涉案房子。
到期后,付某在法定期限内仍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断定的义务,杨某遂向法院申请履行。法院先后向付某送达期限履行通知书、履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要求腾退涉案房子,付某仍拒不履行。法院决议抵挡某施行拘留时,付某开释煤气以自杀相挟制。据此,法院将本案移送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6年4月27日,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拒不履行判定、裁科罪判处被告人付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