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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一男子为无偿接机出事故 最终赔付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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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5月09日 04:05 相关案例: 本文标签: 湖南株洲墙体广告

  湖南株洲墙体广告  本是好意接朋友,谁料途中遭遇车祸形成朋友伤残,招致二人对簿公堂。近日,芦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同无偿搭载好友的交通事故纠葛,最终司机赔付5万余元。
  去年10月,易某驾驶本人才买不久的二手小车到机场接好友张某,回家途中与前方车辆发作了追尾事故,形成张某受伤。张某住院治疗后被认定为十级伤残。
  经交警部门认定,易某负事故的全部义务。保险公司无责赔偿仅承当10500元费用,而张某治疗的医药费将近3万元。
  张某以为,是易某驾驶技术不好,没有留意平安驾驶才形成本人的伤残,应该赔偿。易某则觉得非常冤枉,本人出于好意无偿去接朋友,发作不测出了事故,朋友就索赔。双方就伤残赔偿问题僵持不下,最终诉至法院。
  鉴于两人是同窗和多年好友,法官想从本源上化解二人矛盾,召集双方面对面停止协商。
  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易某除了曾经垫付的2.3万元医疗费用,再一次性赔偿张某因交通事故所致的伤残赔偿金、误工费、医药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9万元。协议当天,易某就将2.9万元现金交到了张某手上。
  律师说法
  “好意同乘”时发作交通事故应由肇事方担责
  车辆同乘分为有偿和无偿两种情形。有偿的车辆同乘发作交通事故,可依照客运合同关系处理纠葛。作为无偿同乘典型方式的 “好意同乘”,一旦发作交通事故,受害人该如何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
  湖南省天桥律师事务所罗建文律师引见,所谓的“好意同乘”是指搭车人无偿搭乘非运营机动车,除了张某和易某这样的无偿帮助外,生活中还经常可见“搭便车”“搭顺风车”等情形。
  “依据相关交通法规,不论有归还是无偿搭乘,普通状况下,谁是交通事故中的肇事义务方,谁就要承当赔偿义务。”在本案中,是被搭乘方有过错的,即便是无偿以至是出于朋友邀约帮助,也应当承当赔偿义务,但能够恰当减轻其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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