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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网报导,别人欠自个钱,天长一名居民却强占该市林业局的一间房子,这究竟闹的是哪一出呢? 几年前,天长的蔡某借了一笔钱给从事建筑行业的兄弟田某,时期,田某承建了天长市林业局办公用房.后来田某久拖不还借款,蔡某所以便强占了林业局一间房子,以此挟制田某还账.尽管无辜"躺枪"的林业局多次做作业,但蔡某回绝搬离.无法,天长市林业局将蔡某诉至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物权的获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令,不得危害公共利益和别人合法权益.无权占有不动产的,权利人能够恳求返还原物.蔡某侵吞的房子产权人是天长市林业局系现实.蔡某辩称侵吞的房子系案外人田某一切无现实和法令依据.案外人田某欠蔡某借款为另一法令关系,与本案无关.故判定蔡某将侵吞的所属天长市林业局的房子依法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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