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贺州
墙体广告 市民小北(化名)在北京京客隆超市购置近700元的某品牌糖果。事后,小北发现该糖果外包装上标明能量为987千焦,但依据公式计算,其实践所含能量应为1632千焦。小北遂将北京京客隆诉至法院,请求“退一赔十”。近日,房山法院一审讯决支持了小北的诉讼恳求。
去年5月,小北在京客隆超市购置了某品牌鼠尾草味糖果和柠檬草本糖果共36盒,消费共计676.8元。该糖果外包装上能量标称为987千焦,但小北发现依据国度规范中关于能量计算的公式计算,该商品实践所含能量为1632千焦。
小北说本人体型偏胖,素日特别注重摄入低能量食物,商品外包装上的能量信息能够协助消费者合理选择膳食,减少饱和脂肪、胆固醇、钠等的摄入,而他所购置的食品用低能量吸收消费者,客观上误导了消费者对能量摄入的正确判别,会给特定消费者带来极大危害。
小北遂将京客隆超市诉至法院,请求超市退讨价款676.8元并10倍赔偿6768元。
京客隆超市则称,小北买的这些糖果均为进口商品,曾经
深圳湾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合格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卫生证书》,且卫生证书上明 确注明送检产品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请求。根据《进出口食品平安管理方法》第18条及第16条的规则,超市有权以为,具有合格卫生证书的商品其标签 标识内容契合食品平安规范,并将商品上架销售。
京客隆还以为,超市对商品标签瑕疵问题不存在“明知”情形,不应该承当本应由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承当的义务。此外,卫生证书明白糖果契合食品平安请求,且该商品并未形成小北人身、财富或其他损伤,故不应承当赔偿义务。
法院经审理查明,依据公式计算,小北所购置的糖果标称的能量值与实践能量值确有不符。法院以为,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则,京客隆超市作为食品销售者负有保证 食品平安的法定义务,应当严厉检查涉诉商品的相关标识,虽涉诉商品曾经检验检疫部门及质检机关检验,亦不能免除其检查义务。京客隆超市销售明知是不契合食 品平安规范的食品,应抵消费者停止赔偿。
近日,房山法院一审讯决京客隆退还小北货款676.8元并赔偿小北6768元,小北则需向超市退还所购36盒糖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