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楚雄墙体广告 云南武定县女子张某因琐事与醉酒的丈夫争持,情急之下用秤砣、钉锤、扳手等工具屡次击打丈夫张某某的头部致其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这是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以来,
云南楚雄州首例涉家暴刑事案件,该案在庭审中还引入了“专家证人”出庭制度,该制度的引入在
云南省尚属首例。5月11日,
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停止了宣判,被告人张某犯成心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2015年4月12日清晨1时30分许,被害人张某某醉酒回家后与被告人张某(女,小学文化,与被害人张某某系夫妻)因琐事发作争持,争持后见张某某曾经入睡,张某遂用秤砣、钉锤、扳手屡次击打张某某头面部致张某某死亡,接着又用跳刀刺张某某胸腹部四十余刀,并将其生殖器割掉。同日3时14分,张某打电话报警投案,经审定,张某某系头面部受钝器屡次击打致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于2007年注销结婚,在婚前以及婚姻关系之中长期遭受丈夫张某某的殴打。
张某的辩护律师以为,张某某对被告人张某长期、屡次施行殴打、凌辱、咒骂,耐久的、频繁的优待性质的家庭暴力是案发的重要缘由,被害人有严重过错,他的家暴行为与该案的发作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张某的行为动机是在激愤、恐惧状态下为了摆脱长期以来的家庭暴力,并防止再遭受针对本人、以至家人的暴力伤害而成心杀害施暴人,具有防卫性质,作案工具暂时获得也表现了防卫要素,只针对张某某,不是蓄谋杀人,属于成心杀人罪中的“情节较轻”。
基于该案因家庭矛盾引发,该案属于被害方过错具有防卫要素的突发性立功,张某系初犯、偶犯,作案后及时报警,投案自首,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被害人父亲对被告人也表示体谅,并且尚有一个9岁的女儿需求抚育等量刑情节思索,依法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成心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自2015年4月12日起至2023年4月11日止)。被告人张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某林、普某兰物质损失四万元。被告人张某表示服判,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