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清镇墙体广告 外交部条约法律司司长徐宏12日向中外媒体阐释了菲律宾所提南海仲裁案所涉国际法问题,强调有关仲裁庭不具任何法律效能,对这个案件没有管辖权,无权作出判决。
徐宏在当日举行的吹风会上说,战争处理国际争端是国际法的一项重要准绳,但战争处理争端的方式多种多样,强迫仲裁只是其中之一。而且,与会谈协商等方式相比,强迫仲裁是次要的、补充性方式,它的适用是有条件的,至少需求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首先,提请仲裁的有关事项假如超出了《结合国海洋法条约》规则,就不能采用强迫仲裁。菲律宾提请仲裁的本质是南海局部岛礁的领土主权问题,曾经超出了条约的适用范围,因而不能提起强迫仲裁,仲裁庭也没有管辖权。
“2013年1月23日,菲律宾在启动仲裁程序的第二天发布了一个文件,明白把提请仲裁的目的称作维护国度领土和主权。菲律宾早已把真实企图讲了出来,我们不明白为什么仲裁庭还要听而不闻,还要替菲方掩饰。”徐宏说。
——其次,假如有关争端触及海域划界、历史性海湾或一切权、军事活动或执法活动等,《结合国海洋法条约》的缔约国有权声明不承受强迫仲裁。这种扫除关于其他缔约国而言也具有法律效能。关于上述已被一国扫除的争端,其他国度不得提起,仲裁庭也无权管辖。
徐宏说,此次提请仲裁的有关事项,比方对岛礁法律位置和海洋权益的认定,曾经构成海域划界不可分割的组成局部。早在2006年,中国政府就根据《结合国海洋法条约》第298条有关规则,作出扫除强迫性仲裁的政府声明,因而菲方不得提起仲裁。
——第三,假如当事方自行选择了其他办法处理有关争端,不应再提起强迫仲裁,仲裁庭也没有管辖权。
2002年11月,中国同包括菲律宾在内的东盟国度签署《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其第四条明白规则“由直接有关的主权国度经过友好商量和会谈,以战争方式处理它们的领土和管辖权争端”。“这意味着菲律宾无权双方面提请仲裁。”徐宏说。
——第四,当事方有义务先就争端处理方式交流意见。假如当事方没有实行交流意见的义务,就不应提起强迫仲裁,仲裁庭也没有管辖权。而菲律宾并没有尽到就争端处理方式与中方交流意见的义务。
徐宏表示,上述四个条件实践上是《结合国海洋法条约》缔约国提起仲裁、仲裁庭行使管辖权的“四道门槛”,是一揽子、均衡的规则,应该全面、完好地加以了解和适用。
“依据上述条件来权衡菲律宾双方面所提的仲裁,不难看出其已违背了国际法,属于典型的滥用条约。因而,这个仲裁案自始就不应该存在。”徐宏说。
徐宏表示,仲裁庭并没有秉持公正、客观的立场,而是歪曲条约规则,迎合菲方主张,违犯了应基于事实和法律得出具有管辖权结论的基本准绳,在管辖权问题上作出了很难令人信服的判决,这个判决在国际法上是无效的,中国当然不予供认。
“菲律宾提起仲裁,一些国度火上浇油,都不是为了真诚地处理争端,显然另有所图。”他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