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防城港墙体广告 甘先生购置了位于东兴市的一套商品房,没想到,寓居不到一年,房子就呈现了漏水现象。因漏水问题不断得不到处理,甘先生拒交物业费,被物业
公司告上了法庭。5月10日,
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甘先生向物业
公司支付物业费和专项维修资金2000多元。
2006年底,甘先生购入位于东兴市的一套商品房。2008年5月,甘先生装修好房子并搬入新房。可没想到,从2009年2月起,甘先生的房屋外墙、室内就呈现了漏水现象。
在2009年至2012年期间,甘先生因漏水问题曾屡次请求物业
公司派人停止处置,并向物业
公司提交了一份《关于处理房屋顶板银角涉水问题的函》。但是,甘先生房屋的漏水问题依然没有得到处理,无法之下,甘先生采取了拒缴物业费的方式来表达诉求。
2015年,物业
公司将甘先生告上法庭。港口区人民法院、
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开庭审理了此案。
防 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以为,甘先生房屋渗水问题发作在质保期内,主要是房屋本身问题所致,应由房屋开发商承当修缮义务。而物业
公司对房屋漏水问题不存在 过错,其没有义务对涉案房屋渗水问题停止处理。此外,物业
公司根据效劳协议为甘先生提供了物业效劳,因而,物业
公司享有向甘先生收取相应费用的权益。
据理解,今年4月7日,该院审结了甘先生与涉案楼盘某开发商的修理重做改换纠葛一案,依法判处涉案楼盘某开发商对甘先生的房屋漏水问题停止修复,并承当所需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