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防城港墙体广告 自从2008年入住港口区某小区后,业主甘先生就由于这套“闹心房”惹来了不少费事。先是房屋漏水开发商放手不论,后因维修问题拒交物业费被物业
公司告上 法院。两次开庭,几度奔走,让甘先生身心俱疲。5月10日,市中级法院审结该起物业效劳合同纠葛案件,依法判决业主甘先生向物业
公司支付物业费 1591.8元、专项维修资金590.9元,并驳回物业
公司的其他诉讼恳求。
2006年12月27日,甘先生购置了位于港口区的一套商品房住宅。2008年5月,甘先生满心欢欣地搬进了装修好的新房子。可没想到,寓居不到一年的房子就呈现漏水的现象。甘先生说,本人寓居的房屋外墙、室内漏水的现象从2009年2月就曾经呈现了。
在 2009年至2012年期间,甘先生因漏水等问题曾屡次请求物业
公司派人停止修缮,并于2012年1月向物业
公司提交了一份《关于处理房屋顶板银角涉水问 题的函》。固然物业
公司表示,“将尽快联络开发
公司处置相关事宜,力争于今年春节前请施工人员前来维修”,但是甘先生家的漏水问题依然没有得到妥善处理。 随着房子外墙渗水现象越来越严重,无法之下的甘先生决议采取拒缴物业费来主张本人的权益。
2015年,物业
公司将甘先生告上法院。港口区法院、市中级法院先后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作出判决。
防城港中院经审理以为,甘先生以房屋外墙有裂痕、存在漏水等问题为由拒缴物业费,因涉案房屋渗水问题发作在质保期内,主要是房屋本身缘由所致,应由房屋 开发商承当修缮义务。而物业
公司对房屋漏水问题不存在过错,其没有义务对涉案房屋渗水问题停止处理,故甘先生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此外,物业
公司根据效劳协 议为甘先生提供了物业效劳,因而,物业
公司享有向甘先生收取相应费用的权益,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另据理解,市中级法院于今年4月7日审结了甘先生与涉案楼盘某开发商的修理重做改换纠葛一案,依法判处涉案楼盘某开发商对甘先生的房屋漏水问题停止修复,并承当所需费用。
法官提示,现往常房屋漏水等现象曾经是许多商品房存在的普遍问题。业主在入住新房后遭遇房屋质量问题,应该在接纳房屋之日起保修期内及时向开发商主张权 利,由开发商依照国度相关房屋保修的规则承当相应的保修义务。因房屋漏水等问题业主以拒交物业管理费主张权益是不可取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