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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封路施工酿事故致一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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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5月19日 09:05 相关案例: 本文标签: 贵州遵义墙体广告

  贵州遵义墙体广告  在传统概念中,因交通肇事罪获刑的被告人,大多都是司机。昨日,遵义晚报记者从遵义县 人民检察院得悉,经该院提起公诉的一同交通肇事案,其被告人是城区一家公司的标段担任人。对此,检方经过遵义晚报解释,交通肇事罪的主体除司机外,还包括 违背我国道路交通管理法规的其别人员。
  擅自施工酿成严重事故
  注册位置于红花岗区的遵义泰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鼎公司”),是一家从事LED光源销售、装置的企业。2014年,该公司与另一家公司,成为 遵义东南大道苟江路段路灯照明工程的结合承建方。依据协议,泰鼎公司担任施工、工程验收和售后效劳。其中,被告人汪某是泰鼎公司员工,也是遵义东南大道路 灯照明工程苟江一标段的担任人。
  2014年11月28日,泰鼎公司未经答应,擅自将 遵义东南大道往遵义方向道路(遵义县南白镇战争村南衙小学路段)封锁,在平安警示标志设置不标准的状况下,开端施工作业。11月29日清晨7时10分,刘 某驾驶轿车,由苟江往遵义方向行至施工路段时,因道路封锁,刘某借道逆行过程中,不慎与对向车道李某(无证)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形成李某经医院抢救无 效死亡。
  违背法规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事故发作后,遵义县交警大队介入调查。依据死者的司法审定以及现场证据,警方认定,泰鼎公司在本次事故中承当主要义务,司机刘某和死者李某在本次事故中承 担次要义务。尔后,李某家眷依照属地准绳,向泰鼎公司所在的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院判决泰鼎公司赔偿李某亲属经济损失299909.82元, 由保险公司赔偿李某经济损失188132.37元。
  针对该案刑事局部,遵义县人民检察院检查以为,泰鼎公司未经答应擅自封路施工,是招致此次事故的主要缘由,理应追查其单位义务,但《刑法》中“交通肇事罪”仅对详细行为人的立功作出规则,不触及单位,故检方将该公司员工汪某列为被告,单位只承当民事赔偿义务。
  经遵义县人民法院审理以为,被告人汪某作为遵义东南大道路灯照明工程苟江一标段担任人,对工程全权担任,依据我国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汪某需承当刑事义务, 且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汪某到案后,能照实供述本人的立功事实,有坦白情节,法院决议对其从轻处分,适用缓刑,故一审讯处汪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 2年。
  延伸阅读
  我国《刑法》规则,交通肇事罪是指违背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作严重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富遭受严重损失,依法被追查刑事义务的立功行为。法律中所说的交通运输人员详细地说,包括4种:
  1、交通运输工具的驾驶人员,如火车、汽车、电车司机等;
  2、交通设备的支配人员,如扳道员、巡道员、道口看守员等;
  3、交通运输活动的直接指导、指挥人员,如船长、机长、领航员等;
  4、交通运输平安的管理人员,如交通监理员、交通警察等。
  他们担负的职责同交通运输有直接关系,一旦不正确实行本人的职责,都可能形成严重交通事故。当然,关于非交通运输人员(非司机)违背法规,招致严重事故发 生的,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中指出,非司机构成交通肇事罪,并不以肇事行为发作在交通运输过程中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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