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墙体广告 茂名市民车女士经常在茂南区某美容会所做美容阶段。在业务人员的推销下,车女士开办了该会所自己会员卡,用现金付出充值并购买了美容阶段及现金 券等。2015年11月,该美容会所俄然封闭不再经营;同月26日,该会所经结算承认车女士会员卡内尚有预付款余额12883元。尔后,车女士屡次与会所 的经营者郑某交涉请求返还会员卡余额,但郑某一向拖延不予返还。鉴于该会所是个体户,车女士遂将会所经营者郑某诉至茂南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郑某返还会员 卡充值剩下的等价金额共12883元并付出利息。
庭审中,会所经营者郑某未到庭应诉。
茂南区法院经审理承认了车女士申述的现实。法院以为,该案系效劳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则:“经营者以预收 款方式供给产品或许效劳的,应当依照约好供给。未依照约好供给的,应当依照消费者的请求实行约好或许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付出 的合理费用。”该美容会所尚欠车女士预付款项12883元,有其承认的结算凭条为证,现实清楚,依据的确,依法予以认定。被告郑某系美容会所的经营者,因 美容会所封闭不再经营,不能再按约好供给效劳,故车女士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撑。据此,法院作出判定:被告郑某于判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欠款 12883元及付出申述之日起至还清款时止的利息给原告车女士,并担负案子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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