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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一购房者要求双倍退赔购房款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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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5月23日 04:05 相关案例: 本文标签: 安徽池州墙体广告

  安徽池州墙体广告  本报讯 本该交给的房子,却被开发商将该房子产权证挂号到自个名下,并将房子典当给了银行,致使无法实行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者赵某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请求免除商品房买卖合同,退还已付购房款并补偿一倍购房款.近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保持了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定:免除赵某与开发商签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返还赵某已付购房款415万元并付出利息,并补偿赵某丢失415万元.
  赵某向池州中院诉称,安徽池州市长江路商业名品街由池州百大出资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简称"百大公司")出资开发.2011年3月15日,百大公司将其开发的项目全体转让给被告池州嘉恒出资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嘉恒公司").
  2011年12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原告采购被告开发的长江路商业名品街282复式商品房,单价每平方米1.1万元,建筑面积451.88平方米,总房款497.06万元.原告分期付出房款,其间313万元由项目施工方亚坤公司所欠原告的钢材款抵付,另102万元以被告之前向原告借款的100万元及2万元利息抵付,余款82.06万元,于交房时一次性付出结束.交房时刻以实践存案合同为准.
  合同签定后,各方处理完抵付手续,被告于2013年2月3日向原告出具收据三张,收款总金额415万元.尔后在长达几年的时刻里,原告屡次敦促被告请求交房,但被告一向以各种理由推诿.原告后到房管部分查询才得知被告早在2012年1月12日就将原告采购的商品房典当给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区支行,并于2013年11月21日将该房子产权证挂号到自个名下,被告以实践行动标明其不实行与原告签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一向在欺骗原告.被告的做法已经显着违背诚笃信用原则,给原告造成了无穷的经济丢失.
  法院一审审理以为,原、被告签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系两边实在意思标明,内容不违背法律规则,合法有用.被告以其诈骗性做法致使合同意图已不能实现,故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并承当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补偿应予以支撑.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定.
  双倍退赔购房款于法有据
  该案一审承办法官说,案子的争议焦点之一是开发商是否应当补偿一倍购房款.《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子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致使商品房买卖合同意图不能实现的,无法获得房子的买受人可以请求免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补偿丢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当不超越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补偿职责:(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缔结后,出卖人未奉告买受人又将该房子典当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缔结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子出卖给第三人.
  该案中,被告收受房款后将涉案房子产权证挂号到自个名下.因涉案房子挂号在被告名下并已处理典当,故涉案合同已不可能再处理存案手续,被告以其诈骗性做法标明其不实行与原告签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致使合同意图已不能实现,故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并承当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补偿,理由合理,契合法律规则,应予以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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