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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送货途中,职工发作事端.补偿中,又牵扯到事端补偿和工伤补偿. 2013年7月30日上午,阜南县诚诚
公司职工黄好驾驭电动三轮车送货.途中,他与李华驾驭的卡车相撞,两车受损,黄好受伤.经阜南县
公安局交警大队确定,黄好和李华负同等职责. 2014年1月10日,通过
安徽省劳作能力判定委员会判定,黄好在这次交通事端中形成的劳作功能障碍为9级.因为黄好是诚诚
公司的职工,又在工作中发作交通事端,虽该
公司并没有为他采购工伤保险,但仍应当补偿. 2014年7月17日,阜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定黄好为工伤.诚诚
公司未在法定时间内请求行政复议,该确定书已收效.2015年7月3日,阜南县劳作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承认:诚诚
公司补偿黄好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款共98275元,扣减事端中保险
公司补偿的52197元,
公司应补偿46078元. 黄好不服判定,向阜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按照法律规定,劳作者人身权遭到第三方损害,又被劳作行政部门确定为工伤的,劳作者别离提出侵权损害补偿及请求工伤保险补偿仲裁的,法院应别离依法作出判定. 法院审理以为,黄好的
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
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工作补助金、医治时期的薪酬、护理费及其他费用,合计 112638.73元.因为黄好在交通事端损害补偿现已得到补偿款39597.05元,扣减后,他应当得到工伤保险待遇款73041.68元.一审宣判后,诚诚
公司未提出上诉,本案现已移送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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