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汉中墙体广告设计 张女士与刘先生离婚后,户口仍然保留在刘先生地点的村子.因户籍地点地归于城市征地区域,政府依照每户人头断定了征地补偿款,刘先生的爸爸刘国强却乘张女士外出打工的时分单独收取了这部分金钱,张女士屡次索要未果.近日,汉台区法院审理了该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判定刘国强返还张女士及女儿的征地补偿款7.4万元. 张女士与刘先生于2008年7月挂号成婚,2009年生孩子一女刘果果.2010年5月,张女士和刘果果户籍由
云南红河迁至汉台区鑫源某村刘先生户籍地点地,2014年5月6日,该村向村民按每户人口数,每人发放3.7万元的征地补偿款.征地补偿款发放时,张女士在外地务工,刘国强单独收取了这部分金钱.2014年8月,张女士与刘先生协议离婚,但张女士和女儿刘果果的户口未迁出.张女士外出打工回来后,屡次提出要求被告返还自个以及女儿(第二原告)的补偿款7.4万元,但被告老是推诿不睬,经村委会屡次调解无效,张女士诉至法院. 汉台区法院审理后以为:征地补偿款是依照需要安顿的农业人口数,发给自个的土地征收安顿费用.本案中,被告刘国强作为收取人,一向实践占有悉数征地补偿款,并未分配至家庭成员手中.依据被告之子刘先生出庭证言表述,其和张女士进行过洽谈,张女士赞同将该款交由刘国强看病、还账,但张女士对此予以否定,刘先生陈说张女士将自个名下征地补偿款转赠被告刘国强的说法,也无其它依据印证.且原告之女刘果果是未成年人,刘先生与张女士作为其法定监护人应当维护和妥善办理被监护人的产业,对其名下分配的征地补偿款,刘先生与张女士均不得进行转赠.张女士、刘果果建议依法返还其名下征地补偿款理由建立,应当返还.遂依据《民法通则》第18条、第92条,《国土地办理法》第47条之规定,作出如上判定.(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 法官释法:不当得利指无法律上的因素此受权力或产业利益,致他方危害,应负返还的责任,其因素在于确定权力或产业变化过程中,受益者要保有其所受利益的正当性,而非指权力或产业的获得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因素.获得利益人事前虽具有合法的依据但过后损失的,即构成不当得利,应负返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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