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玉林墙体广告 近日,玉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同承揽合同纠葛案。法院判令被告钟某支付其所创办酒店的
大理石创新、养护费用90553.9元及利息给被告邓某新。
2013年,邓某新承揽钟某所创办酒店的
大理石创新、养护业务。双方签署《结款协议书》,商定 处置款项结算事宜,钟某应支付90553.9元给邓某新,其中于2014年9月25日前支付10553.9元,之后每月25日前支付10000元,缺乏 10000元的局部按同期银行利率支付利息;上述款项于2015年5月25日结清,否则被告有权按逾期未付的工程款20%收取违约金。后来,钟某未支付过 任何款项,邓某新追索未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以为:原、被告签署的《结款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义的表示,没有违背法律法规的 制止性规则,双方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钟某应当支付所欠创新、养护费用90553.9元给被告邓某新。被告长期拖欠被告款项,给被告形成了一定的损失, 被告主张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法院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