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玉林墙体广告 马某和杨某都是容县六王镇某村村民,他们在岑溪市做装修工程时成为朋友关系。2014年8月, 杨某以做工程资金缺乏为由,向崔某借款钱4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月息按1.5%计付,并向崔某出具借条。马某应杨某的请求,作为保证人在借条上签了 字,借条三方各执一份。借款到期后,杨某既不还本金,也不给付利息。崔某几次追偿无果,后来也联络不上杨某了。为了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崔某将马某、杨某 一并起诉至容县人民法院。 法院在查明事实根底上作出民事判决,判决马某和杨某承当连带归还义务。承方法官向马某宣判时, 马某很不了解,他以为:“我只是保证人,不是借款人,钱又没拿,为什么要我还钱?”承方法官对马某停止理解释:杨某借款时,你为其提供保证,你就是本案的 连带清偿义务人,杨某不能归还债务时应承当清偿义务。最后,法官还以更浅显易懂的方式,将连带义务保证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对马某停止了释法,并告知马某承当 义务后,可再向杨某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