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墙体广告 “我儿子2010年6月份大学毕业,经过人才招聘会分别在两家公司共做了近 4个月的实习业务员,但是这两家公司都没有依照招聘时商定好的,每月发给 1000元生活费,并且都以没有业绩而回绝支付。我想他们是有意这样做的,他们是在应用大学生求职心切的心理来免费运用劳动力。” 1月 6日,呼和浩特市读者苍先生致电本报新闻热线反映。
据苍先生引见,在一次招聘会上,一家保险公司将他儿子招聘为实习业务员,并且口头商定好实习期为 3个月,实习期间每个月生活费 1000元。在这家保险公司实习期间,苍先生的儿子每天的工作就是依照指导给他的电话号码,分别约请这些机主们前来参与他们的产品阐明会或者客户答谢会。这样工作了快两个月时,这家保险公司还是没有依照当时的承诺发给苍先生儿子每月 1000元的生活费,于是苍先生儿子在一分钱也没挣到的状况下分开了这家公司。
之后,苍先生的儿子再次在招聘会上找到在一家保险公司做业务员的工作,和前一家公司相同,这家保险公司同样承诺实习期 3个月,实习期间每月 1000元生活费,三个月后转正。在这家保险公司实习期间,公司还请求苍先生儿子交了 500元抵押金,200元的购置电话费,他的工作同样是打电话。令苍先生没想到的是,快两个月过去了,这家公司同样以没有业绩来回绝支付每月 1000元的生活费。
对此,记者咨询了呼和浩特市劳动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吴涛表示,用工企业、单位在招聘员工时,被招聘的员工在实习(试用)期间也必需签署劳动合同,实习(试用)期间的劳动合同里,双方商定实习(试用)的期限,实习(试用)期间的工资待遇以及支付方式等内容,同时,在实习(试用)期间,用人单位也必需为员工交纳社会保险。吴涛表示,像苍先生儿子这样,刚毕业的被“免费”试用过的大学生,能够向辖区的劳动监察部门或者劳动仲裁部门反映(万元以下,辖区劳动部门立案;万元以上的,市劳动部门立案。),恳求他们协助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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