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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一女子借钱给朋友 要求朋友前夫还款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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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6月08日 11:06 相关案例: 本文标签: 广西防城港墙体广告

  广西防城港墙体广告  防城港一女子王英(化名)借钱给朋友李梅(化名),并按朋友的请求打钱到朋友丈夫张华(化名)的账户上,熟料朋友早已离婚。借款迟迟要不回,王英将张华告上了法庭,请求其返还不当得利款项1万元。6月6日,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王英的诉请。


  该案件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28日,王英将1万元存入张华的银行账户。庭审过程中,张华提出其没有向王英借过款,没有领取过1万元。王英汇入1万元的存折其已多年不用,存折也不在本人手上。


  一审法院经审理以为,王英将1万元存入张华在某银行的账户,张华获得了该款的一切权。该账户的确是用张华的身份证开户,张华无法合理阐明该账户由谁持有,因而,推定该账户由张华运用,并由其承当义务。故作出判决,张华应返还王英1万元及利息。


  张华不服,上诉提出借王英钱的人是本人的前妻李梅,王英是在与李梅协商分歧后汇入涉案账户1万元。


  王英辩论称,本人于2013年11月15日得知张华与李梅已于2009 年12月离婚,其于2011年1月28日将1万元汇入张华账户中,张华因而获得该款项一切权。


  二审开庭期间,李梅出庭作证,称其因向王英借款,而提供张华的账号,其已领取涉案款项。


  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以为,由于王英在一审时在起诉状中和庭审时均自认,因李梅向其借款,并提供涉案账户,王英依照李梅指示将涉案款项汇入涉案账户,李梅 亦出庭作证称其已领取涉案款项,可见不存在王英错误给付的情形。王英以为张华获得涉案款项构成不当得利,请求张华返还涉案款项的诉讼恳求无事实和法律依 据,法院不予支持。故撤销一审讯决,驳回王英的诉讼恳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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