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安庆墙体广告 8月8日,桐城市人民法院卅铺人民法庭审理一同具有“买卖”性质的离婚纠葛,江某(女方)诉称与张某(男方)婚前缺乏理解,婚后未树立夫妻感情,请求离婚。
2013年10月24日,江某、张某共同出具担保书(且有女方担保人签名),载明:“女方确保不诈骗、不逃婚、不歹意骗婚、私自逃窜等。张某应 给付女方礼金45000元整。”2013年11月1日,江某与张某注销结婚,同年11月底江某托故外出,杳无消息。2015年3月18日,江某起诉离婚, 未果,2016年6月2日,江某再次起诉离婚。
法院以为,本案虽不构成买卖婚姻,但张某因而遭受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主审法官依据本案的实践状况,采取庭后调解,张某同意离婚,最终在法官的调解下,江某返还张某礼金3万元,完毕这起“买卖”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