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潭墙体广告 转租别人门面运营不久就面对征收,承租人能否吊销转租合同拿回转让费?9月25日,
湘潭县法院发布了彭某诉刘某房子租借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成果,确定转租合同有用,不能随意吊销,驳回了彭某的诉讼恳求。
李某家住
湘潭县,有一个门面。2011年10月26日,租户刘某与李某签定了《门面续订合同》,租借该门面运营饭馆,期限5年。
2015年7月,因
湘潭县城区建设需要,县政府发出征收土地布告,李某一切的这个门面在征收范围内。刘某得知音讯后,与彭某签定了《门面转让合同》,约好彭某付出门面转让费16.5万元;转让后门面现有的装饰、设备悉数归彭某一切。
2015年9月,彭某与房主李某签定了《门面租借合同书》,约好租借期限为3年,如政府征收,李某不负责任何费用,由政府合理抵偿。
今年1月19日,
湘潭县征地拆迁业务所向李某送达房子拆迁安顿通知书,恳求其领取房子拆迁抵偿款并腾交土地。彭某将转租人刘某告上法庭,恳求吊销转租合同并退回16.5万元转让费。
法院审理以为,彭某与刘某所签定的《门面转让合同》系一份转租合同,依据合同,彭某交给16.5万元转让费给李某,实际是受让了李某在租借运营时期添置的桌椅、碗筷、空调、房子装饰及合同未到期的运营权限等,彭某恳求吊销原签定的《门面转让合同》,返还门面转让费16.5万元的诉讼恳求,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遂驳回了彭某的诉讼恳求。
新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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