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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温州严女士在网上购买了不符合食物安全规范的商品930余元,请求别离按照《食物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十倍、三倍补偿食物价款。14日,记者从
温州苍南法院得悉,该法院开庭审理该起商品出售者职责胶葛的案子。
5月10日,严女士在淘宝网上一家参茸保健品商行购买了5盒胶福源鹿角胶商品,货款930元。在购买商品不久后,严女士将商家和淘宝网诉至法院。法庭上,原告、两被告三者各不相谋,展开激烈的法庭争辩。
原告严女士申述称:涉案商品系一般食物,却将其宣称为具有医治疾病功用,存在诈骗。且该商品中含有鹿角成分,而鹿角系中药材,不能在一般食物中增加运用,另包装载明的批准文号鲁卫食证字已过期,系无证出产,故涉案食物不符合食物安全规范。故请求出售商家退还食物价款,并依据《食物安全法》十倍补偿食物价款,另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三倍补偿原告。
对此,出售商家答辩称:有商品质量疑问应当找出产产家,不应是他作为出售者的职责。而什物包装上并未载明任何具有药物医治的成效,只是单纯作为食物食用而已,不存在诈骗做法。
别的,严女士还申述以为,网络渠道
公司(以下简称:网络渠道)作为渠道供货商,对上述的不符合食物安全的食物未尽慎重职责,应承当连带职责。
网络渠道答辩称:网络渠道作为网络交易渠道提供者,并非买卖合同的相对方,不应由其承当合同项下的补偿职责,且该网络渠道不存在明知或许应知出售者使用其渠道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状况,已尽到了合理的留意职责,也不应当承当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