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汕尾墙体广告 陈某于2012年在未经许可运营的陆丰城东镇某红砖厂出产运营红砖,打乱了社会市场秩序。近来,陆丰人民法院审理该案,陈某犯非法运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分金人民币4000元。
2012年1月,陈某在同案人陈某某(已判刑)的请求下,到陈某某投资运营的坐落陆丰市城东镇高美村的某红砖厂,帮忙他管理该红砖厂并担任出售红砖和发放工人工资。陈某还雇请同案人吴某、于某(均已判刑)参加出产、烧制红砖。2012年1月至7月间,该厂共出产红砖100万块,以每块红砖0.32元的
报价进行出售,获款人民币32万元,每块红砖从中获利人民币0.03元,合计获利人民币3万元。同年7月22日,陆丰市
公安局联合工商局对该红砖厂进行查办,现场捕获陈某某、吴某某、于某等人。
法院认为:陈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未经许可,私行参加出产运营红砖,打乱社会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做法已构成非法运营罪,应予惩办。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应予支撑。鉴于被告人陈某能自动投案并照实供述其罪过,具有悔罪体现,依法给予酌情从轻处分,并给予缓刑检测的时机,遂作出以上判定。
来源于:新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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