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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都县原县长唐庆敏受贿获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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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25日 04:10 相关案例:

 江西墙体广告 昨日,记者得悉,日前,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于都县原县长唐庆敏犯纳贿罪一案作出判定,判处被告人唐庆敏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分金5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1年,被告人唐庆敏在担任于都县人民政府县长时期,使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获取利益,先后不合法收受15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商人,以“谢谢和照顾”之名所送的资产,合计148万元。
  法院以为,唐庆敏上述做法构成纳贿罪。鉴于唐庆敏在犯罪事实未被办案机关把握时,向检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过,审理时期其虽对有些纳贿做法性质提出辩解,但不否定根本犯罪事实,依法可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可对其从轻处分;唐庆敏在案发前退清了赃物并交纳了有些罚金,可对其酌情从轻处分。宣判后,唐庆敏表明服判不上诉,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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