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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岁残疾儿子起诉七旬父母 索要生活费被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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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27日 11:10 相关案例: 本文标签: 广西南宁墙体广告

 广西南宁墙体广告 本年42岁的张某一纸诉状,将70岁的爸爸妈妈告上了法院,以日子艰难为由,向他们索要每月日子费、医疗费。日前,记者得悉,法院二审驳回了张某的诉讼恳求。
  张某从小患有小儿麻痹症,归于三级残疾人,素日独自一人日子。张某向隆安县法院起诉称,随着年岁增大,已无力养活自己,因而恳求法院判决爸爸妈妈来赞助其日子,每月及时给他供给40斤大米、付出500元日子费,并承当往后所需的医疗费。
  法院经审理发现,张某虽然有残疾,但并非彻底损失劳作能力,早在2011年前,他还曾经去做过泥水工、修建工。此外,还有享有每月80元的低保金,别的兄弟姐妹也时不时对他进行接济。
  关于儿子的起诉,张某的爸爸妈妈既生气又无法。白叟称,他们已是年过七十的白叟,早已经损失了劳作能力,虽有退休金补贴家用,但素日日子多靠除张某外的别的儿女接济。他们认为,张某之所以贫困潦倒,都是由于他好吃懒做、游手好闲。尤其是这些年染上了赌钱,并因而债台高筑,因而不同意对儿子接济。
  法院审理指出,张某是一名残疾人,民政部门为保证其日子,将其列为乡村低保户,保证每月享用低保金。为了保证病有所医,为其办理了乡村合作医疗保险。此外,张某并未彻底损失劳作能力,其日子呈现艰难的主要原因是不积极参加社会劳作取得酬劳而致使的,系因其主观原因造成。
  法院一审认为,张某作为儿子,在其爸爸妈妈损失劳作能力之时,不光不念反哺之义,不可跪乳之恩,反而请求爸爸妈妈承当抚养责任,其诉讼建议没有法律依据。据此,驳回其悉数诉讼恳求。隆安县法院一审判决后,张某不服,上诉至市中级法院,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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