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荆州墙体广告 今年是《工伤保险条例》颁布十二周年,自《条例》颁布以来,《
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和《
荆州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也相继实施,我市工伤保险制 度体系日益完善。据了解,截至2015年底,全市参加工伤保险人数达32万人。而建筑行业由于其行业特殊性,一直以来是我市工伤保险重点工作之一。昨日, 记者采访
荆州市
医疗保险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了解我市建筑行业工伤保险有哪些不同政策。
针对不同特点采用不同参保方式
荆州市
医疗保险管理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结合我市建筑业用工实际和农民工用工特点,市人社局联合住建、安监等部门,已经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通知》中指出,对建筑行业参保方式区别处理。
由于建筑业用工流动性强,在参保时,建筑施工企业相对固定的职工,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以工资总额为基数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建筑项目使用 的建筑业职工,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实行项目所在地属地参保,以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本项目工伤保险费,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建筑业职工,包括 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的建筑业职工。
此外,按照参保情况,保险期限分别为: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以参保足额缴费年度为保险期限;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以工程项目施工期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合同期限)为保险期限。
工伤保险参保作为项目开工的前置条件
为了保障建筑业农民工群体的工伤权益,我市还将办理工伤保险作为项目开工的前置条件。
“我们要求各地住建、交通、水利部门实行施工许可制度中,督促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同时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 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和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必备条件之一;对未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项目,视同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一律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该负责人表示。
对于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依法由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该组织或个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的,发包单位与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认定为工伤的依法享受各项待遇
在参保待遇方面,该负责人介绍道,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遵循属地管理原则,职工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后,由其劳动关系所在的建筑施工企业在 48小时内向建设工程项目所属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并在30日内向所属地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职工本人或 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在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经认定为工伤的,社保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
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其中,工 伤保险待遇自工程开工并足额缴费之日起享受;参保项目施工期间发生工伤、项目竣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的,由其所在用人单位继续保证
医疗救治和 停工期间的法定待遇,待完成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后依法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相关工伤保险待遇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 资为计发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