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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交通局原副局长等3人受贿599万元 一审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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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01日 03:11 相关案例: 本文标签: 广西南宁墙体广告

 广西南宁墙体广告 昨天,南宁市中级法院对南宁市交通局原副局长莫兰东、南宁市路途运送办理处原主任李飞文、南宁市邕江大堤防洪排涝工程办理处原副调研员潘军纳贿一案进行一审宣判。一审法院以纳贿罪,别离判处李飞文10年半的惩罚,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判处潘军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判处莫兰东有期徒刑8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4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07年,莫兰东在担任南宁市路途运送办理处(简称运管处)主任时期,与时任运管处分担出租车监管科党总支书记的潘军、时任运管处出租车监管科科长的李飞文经事前商谋,使用3人别离对南宁市路途运送行业、南宁市出租车办理行业进行监督办理的职务之便,一起以开会、下文的方式。协助广西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广西某科技公司)从实际中标单位桂林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桂林公司)处,获得南宁市出租汽车GPS监控调度办理体系项目(简称GPS项目)的建造权,违规协助广西某科技公司处理资金艰难疑问,并在GPS项目的树立和推行中给予广西某科技公司相应协助。依据事前与广西某科技公司负责人宋某、刘某(二人均另案处理)的约好,自2008年1月至2014年2月时期,由李飞文经手,李飞文、潘军、莫兰东3人一起收受宋某、刘某二人给予的贿赂款共545万元。其间,李飞文分得271万元,潘军分得120万元,莫兰东分得154万元。
  别的,2013年至2014年,李飞文在担任运管处主任时期,使用其对南宁市路途运送行业进行监督办理的职务之便,屡次收受路途监管体系建造方给予的贿赂款合计54万元,并为对方获取利益。
  法院以为,李飞文、潘军、莫兰东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使用职务上的便当为别人获取利益,一起收受别人给予的贿赂款,其行为均已构成纳贿罪。李飞文、潘军归案后退出有些赃物,亦可酌情从轻处分。李飞文、莫兰东自动投案,照实供述自个的罪过,是自首。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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