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徐州墙体广告 从岳父手中接过熟食店,30多岁的于某和妻子当起了店主,每日加工猪头肉、猪蹄等熟食对外销售。而为了让熟食入味美观,于某偷偷放入含亚硝酸盐成分的“硝”。昨日,沛县法院审结该案,被告人于某和其妻子夏某均已犯消费、销售不契合平安规范的食品罪,被判刑并处分金。
为肉有卖相,往“老汤”里放“硝”
于某,33岁,夏某,32岁,两人为夫妻,同为沛县人。
据于某交代,他和妻子夏某自2012年起,从岳父手中接下一间熟食店,由于在当地运营了多年,客源相对固定,有一批经常光临的老顾客,店里每天能卖掉五六个猪头、数十个猪蹄,还有一些猪肝和猪耳朵,午、晚两个饭时能卖二三十斤。
那段时间,于某每天早晨三四点钟起床,去屠宰场或菜市进猪肉回家加工,等到上午再让媳妇拿进店里销售。但是,在运营一段时间后,小两口发现一个问题,煮出来的猪头肉和猪蹄的颜色都不太美观,一些新顾客常常看到这样的成色,就不打算买了。
如何让熟食的颜色更美观点?两人动起了脑筋。
“2014年4月的一天,我来到
徐州食品城购置调料,和一家店主聊天的时分说了我做的熟食颜色不好,怎样能提提色,结果对方给了我一包硝。”被 告人于某交代,他晓得硝含有亚硝酸盐(工业盐)成分,不能向食品中添加,但为了到达提色的目的,他回到家加工猪肉的时分,还是放了一些硝,出锅的熟食让他 和妻子大吃一惊,“不只颜色美观,滋味也更浓郁了。”
自此之后,于某每次加工熟食时都要在装有“老汤”的大锅里放些硝,妻子夏某再把加工好的熟食卖进来,一干就是一年多的时间。
面对审定结果,两口子供认了
2015年夏天,于某和夏某听说查工业盐查的凶猛,便惧怕了,于某拿出没用完的硝,扔进灶台烧了。但令两人没想到的是,工业盐停用了一段时间,事情照旧败露。
去年9月12日,沛县警方接到
大众告发,于某用亚硝酸盐煮猪蹄子,遂立即赶赴于某的熟食店,将涉嫌参加亚硝酸盐的熟食提取送检。于某和夏某也被警方分别传唤承受讯问,关于被告发在加工熟食时添加亚硝酸盐,于某和夏某均予以承认。
9月14日,沛县产质量量监视检验所出具审定结果,从于某、夏某处提取的样品猪蹄的亚硝酸盐含量为32.8mg/kg,面对审定结果,两人才供认在加工熟食时添加了硝,本以为曾经两三个月没有运用,审定不出来了,没想到“老汤”里至今还有残留。
沛县警方经过进一步侦查,未找到于某口中送其“硝”的大料店老板,但经传讯查实,于某、夏某于2014年4月至2015年7月,共用“硝”消费、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约3600斤。
以消费、销售不契合平安规范的食品罪获刑
沛县检察院以被告人于某、夏某在消费、销售的食品中渗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应当以消费、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查其刑事义务,遂向沛县法院提起公诉。
庭审现场,关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立功事实,被告人于某和夏某没有异议。
关于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于某、夏某犯消费、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公诉意见,沛县法院经查以为,被告人于某、夏某在食品加工、销售过程中, 违背食品平安规范,超限量滥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足以形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应当以消费、销售不契合平安规范的食品罪定罪处分。被告人 于某、夏某共同成心施行立功行为,系共同立功。
昨日,沛县法院判被告人于某犯消费、销售不契合平安规范的食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分金2000元;被告人夏某犯消费、销售不契合平安规范的食品罪,判拘役一个月,并处分金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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