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8日,买房者高厚基状告房产公司一案在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进入二审。
高厚基称,他于2010年6月18日购买了昆明安钡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百富琪商业广场一套房子,面积149.3平方米,当日付出了首付款470244.02元。2011年11月18日,处理了接房手续,又付出了购房尾款、配套费、修理基金,以及契税等别的费用,算计1330516.64元。
高厚基处理完接房手续后,昆明安钡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能够处理借款为由,将高厚基手中的购房合同回收。谁意料,这套付了全额的房子却因昆明安钡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原因被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定为别人一切。
以后,高厚基与房产公司两边洽谈无果,高厚基遂向法院申述。一审法院作出判定,由被告昆明安钡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还购房款、配套费等1330516.64元及利息(从2013年10月1日起至还清金钱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借款利率核算),案件受理费20313元,由被告承当。原告的别的诉求被驳回。
高厚基提出上诉,请求被告承当违约金及装饰费丢失算计273181.2元。
二审时,被告辩称,应当返还原告的费用为1330516.64元,至于原告主张的装饰丢失30万元,没有根据证明,其提交的登记表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能认可。而涉案房子在2011年11月8日由原告接手后一向由原告租借并收取租金,该笔金钱足以补偿其退房丢失。
并且因为高厚基并未持有两边达到一致意见的《百富琪商业广场特别疑问登记表》原件,不能根据别的见地根据对登记表金钱予以承认。
最终,法官宣判该案将择期宣判,云南网记者将继续盯梢此事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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