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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香烟 夫妻双双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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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16日 10:11 相关案例: 本文标签: 四川内江墙体广告

  非法经营香烟 夫妻双双获刑一男一女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异地购买、运输大量高、中档卷烟,在内江市范围内进行销售。近日,被告人许某某、周某某被东兴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2015年以来,被告人许某某(男,东兴区人)、周某某(女,东兴区人)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异地购买、运输大量高、中档卷烟,在内江市范围内进行销售,涉案金额50000余元。
  2016年1月20日凌晨4时许,侦查机关联合东兴区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在东兴区某居民小区大门外将正在进行非法买卖香烟的被告人许某某挡获,现场挡获南京牌香烟250条。随后,在被告人许某某位于东兴区某小区的住宅内,挡获其妻子周某某,并在二人的住宅内查获贵烟、云烟等香烟共计453条,经东兴区烟草专卖局对涉案烟草核价,总价值为132550元。
  二被告人被抓获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周某某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经营罪,且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大致相当,不区分主从犯,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酌情考虑。案发后,二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许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周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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