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高额利息为诱饵——
房地产老板向40多人“吸金”2300万一名从事
房地产开发的老板,在不到3年的时间里,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先后向数十人借款2300余万元,且至案发时仍未退还出借人。日前,东兴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游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对被告人游某某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2011年下半年至2014年4月,东兴区籍被告人游某某在东兴区某镇从事
房地产开发期间,以所修建
工地需资金周转为名,允诺支付借款利息并出具借条,分别以月息0.9%-6%不等或以银行利率4倍的高额利息为诱饵,先后向黄某某、刘某某、彭某某等40余人借款共计2300多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游某某主动到
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取得部分出借人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游某某以从事
房地产开发项目缺乏资金为由,通过允诺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非法吸收存款2300多万元,属数额巨大,且吸收的存款至今未予归还,其行为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鉴于被告人游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取得部分出借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为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