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出狱后不思悔改 三个月盗窃三辆
摩托一男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多次盗窃
摩托车。近日,威远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邓某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2014年3月8日晚,被告人邓某伙同李某甲(已判)、聂某某(已判)、万某某(另案处理)窜至威远县严陵镇某网吧门口将被害人杨某某停放的一辆大地鹰王牌125型
摩托车盗走。经鉴定,
摩托车价值7350元。
2014年3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邓某伙同聂某某、李某甲、万某某、李某某(已判)到
宜宾市盗窃
摩托车,五人分乘两辆
摩托车向
宜宾市行驶,在途经自贡市自流井区漆树乡俞冲街7号时,盗走兰某某停放在门口的一辆“雅马哈”150型
摩托车。经鉴定,
摩托车价值1200元。
2014年5月7日,被告人邓某伙同李某某窜至威远县庆卫镇交通街某超市一居民楼下,盗走官某某的一辆红色豪爵
摩托车。经鉴定,
摩托车价值2830元。
另查明,2012年1月13日,邓某因犯盗窃罪被威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6年5月12日,威远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邓某犯盗窃罪向威远县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于2016年5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威远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邓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三次盗窃
摩托车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邓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多次实施盗窃,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邓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邓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