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达州墙体广告 9年前,情窦初开的小玲与小川(均为化名)一见钟情,相恋两年后欲结为夫妻,但是其时小玲与小川两边均未到法定婚龄,所以两边便虚拟年纪骗领了成婚证。他们的婚姻是否属无效婚姻?近日,渠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特殊的离婚案。
2007年12月,小玲与小川相见恨晚,两人很快坠入爱河。2009年2月,两人以为豪情现已极好,可以成婚,但由于小玲只有17岁、小川也仅21岁,不符合婚姻法规则的女方不得早于20周岁、男方不得早于22周岁的要求,两人便均将自个的年纪改大,在渠县民政局骗领了成婚证。
小玲与小川一起生孩子了一男孩,后因两人性情区别较大,缺少沟通交流,常为家庭小事发生争执,已无法一起生活。小玲便以两人在收取成婚证时均未到达法定婚龄为由,恳求渠县人民法院依法断定其婚姻关系无效。
渠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小玲与小川挂号成婚时,两边均未到法定成婚年纪,确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则的婚姻无效的景象之一,但《最高人民法院对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一)》第八条规则:“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则向人民法院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景象现已不见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小玲与小川在申述时早已到达法定婚龄,法定的无效婚姻景象现已不见,故两边的婚姻归于有用婚姻。
最终,经该案承办法官作耐性详尽的调解作业,小玲与小川自愿达成了共同协议:小川同意与小玲离婚;小孩由小玲抚育,小川每月付出抚育费500元至小孩18岁时止;小川享有对小孩的探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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