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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孤老去世后房产赠与他人 前妻养子索房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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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28日 04:11 相关案例: 本文标签: 四川南充墙体广告

四川南充墙体广告 一位孤老, 生前由村委会掌管, 与邻居签署了《养老护理协议》,邻居对其养老送终,然后继承他的房屋。但是,当他逝世后,他的前妻及养子却赶回老家争房产。昨(20)日,记者从嘉陵区人民法院得悉, 法院依法驳回了该老人前妻及养子的诉讼恳求。
  Part1 离婚后单独过活 前妻携养子改嫁
  于斯孝与刘红莲原是一对住在嘉陵区的夫妻。二人婚后领养了一个男孩,取名于安平。
  于斯孝与刘红莲在婚姻存续期内,共同修建了3间瓦房及拖铺房。 后来,夫妇二人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 致使婚姻关系走到了止境。
  1987年7月,二人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 商定时年10岁的养子于安平由刘红莲抚育成人, 夫妻共同财富正房瓦屋一间及后面拖铺房归于斯孝一切, 厢房两间归刘红莲及养子于安平一切。
  1990年, 刘红莲改嫁给外地的陈瑞为妻, 将13岁的养子于安平也带到外地跟随继父一家生活, 并将于安平的名字改为陈安平。
  陈安平成年后,虽偶然会回到老家,探望养父于斯孝,但并未对其停止奉养。
  Part2 邻居为他养老送终 按协议继承其房产
  2003年,因国度建立需求,有关部门拆迁了于斯孝、刘红莲的住房,并对拆迁的房屋停止了补偿。2004年2月,嘉陵区相关部门批准于斯孝一人占用80平方米修建新房, 后由多位村民收工,邻居于斯伟提供局部建筑资料,为于斯孝建造了一套砖木构造的房屋。
  于斯孝与刘红莲离婚后, 不断单身。随着年龄不时增大,2010年,于斯孝身患重病,生活不能自理,为照顾其生活,当年7月10日,经于斯孝自己同意,由村民委员会与大众代表签名制造了《关于于斯孝的养老护理协议》,内容为:从于斯孝生病到逝世一切的护理工作均由于斯伟负全部义务,不收取任何费用;于斯孝逝世后,由于斯伟担任安埋,费用也由于斯伟担任,其房子归于斯伟一切。
  协议签署后,在于斯孝生病期间,于斯伟一家对他请医熬药,端汤送水,尽到了扶养义务。
  2010年11月,于斯孝病故,于斯伟为其筹办了后事,并承当了丧葬费用。之后不久, 于斯伟及家人搬入了于斯孝的房屋寓居。
  Part3 前妻养子抢夺房产 法院驳回诉讼恳求
  几年后, 刘红莲及陈安平得知于斯孝已逝世,其生前房屋归于斯伟一切后,于2016年5月从外地赶回, 将于斯伟夫妇告上法庭,抢夺这套房屋的产权。
  庭审中,刘红莲和陈安平以为,该房屋由刘红莲与于斯孝共同一切, 一半属于斯孝遗产,陈安平是独一合法继承人。于斯孝逝世后,于斯伟将房屋据为己有,进犯了二人一切权, 恳求法院确认其房屋为刘红莲、陈安平一切,并判令于斯伟返还。
  而被告于斯伟则辩驳, 在修建于斯孝的房子时,他提供了局部资料,并依照村委会组织签署的《养老护理协议》,关于斯孝养老送终, 理应依照协议享有这套住房的一切权。
  嘉陵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 新建房屋系于斯孝离婚后个人修建, 疆土部门批准重建的宅基地仅于斯孝一人, 此时刘红莲的户籍已不在该村, 其不享有集体土地运用权,且刘红莲未出资,其对新建的房屋不享有一切权, 故房屋应归于斯孝一人一切。
  被告陈安平作为于斯孝的养子, 虽偶与其养父有联络、见面,但并不能代表关于斯孝尽到了奉养义务。 特别是在于斯孝因年岁已高生病和病危期间, 陈安平未在身边照顾。于斯孝在生活不能自理时,其自己同意签署《养老护理协议》,该协议内容属遗赠扶养性质,协议中“于斯孝逝世后房子交与于斯伟” 是于斯孝生前对财富的处置意见,被告于斯伟按协议实行了扶养义务,该协议合法有效。
  2016年11月17日,嘉陵区人民法院一审依法驳回了被告刘红莲、 陈安平的诉讼恳求。 (文中人物系化名)(雷悦 记者 何显飞)
  律师提示
  关于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能
  律师雷震: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和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当遗赠人的生育死葬的义务,遗赠人的财富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一切的协议。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对等、有偿和互为权益义务关系的民事法律关系,是《继承法》确立的一项新的法律制度。
  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能高于法定继承和遗言继承。我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则:“继承开端后, 依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言的,依照遗言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依照协议办理。”在财富继承中假如各种继承方式并存,应首先执行遗赠扶养协议,其次是遗言和遗赠,最后是法定继承。
  遗赠扶养协议一经签署,双方必需认真恪守协议的各项规则。被扶养人对协议中指明的财富,在其生前能够占有、运用,但不能处分。假如扶养人不尽扶养义务,或者以非法手腕谋取被扶养人的财富,经被扶养人的亲属或有关单位恳求,人民法院能够剥夺扶养人的受遗赠权。假如扶养人不认真实行扶养义务,致使被扶养人经常处于生活艰难、 缺乏照料的状况时,人民法院能够酌情对遗赠财富的数额给予限制。
  遗赠扶养协议的执行期限普通较长,在此期间如因一方反悔而使协议解除时,便发作两种法律结果:一是扶养人无合理理由不实行协议规则的义务,招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用遗赠的权益。其已支付的扶养费用,普通也不予补偿。二是受扶养人无合理理由不实行协议,致使协议解除的,则应恰当归还扶养人已支付的扶养费用。
  遗赠扶养协议签署后, 遗赠人与其子女、扶养人与其父母之间的权益义务关系并不因而而解除。遗赠人的子女对其遗赠以外的财富仍享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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