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荆州墙体广告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上级的大力支持下,我市社会救助工作成效显著,基本建立了覆盖城乡的新型社会救助制度框架和政策体系,较好地完成社会救助各项目标任务,为广大困难群众编织了一个牢固的“安全网”。
城乡低保制度不断规范
我市城乡低保制度分别于1997年和2007年建立实施,通过不断加强规范化管理,现已达到“申报审核程序化、审批过程公开化、资金发放社会化、对象管理动态化、档案管理标准化”的目标要求,实现了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
截至今年9月,全市共有城乡低保对象21.1万人(其中,城市低保对象6.3万人,
农村低保对象14.8万人)。今年1-9月,我市城市低保人均补助水平达到269.5元/月,
农村低保人均补助水平达到136.3元/月。累计支出城乡低保资金4.3亿元。
实际补助水平有提高
今年4月起,市政府决定对全市部分社会救助标准进行调整,提高实际补助水平。其中,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分别为:
荆州市中心城区520元/月/人,其他各县市城区450元/月/人;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荆州市中心城区统一为3800元/年/人,其他各县市3600元/年/人。
农村五保供养标准:
荆州市中心城区7200元/年/人,其他各县市6700元/年/人;今年,
农村五保实现分散供养和集中供养标准统一。
医疗救助有突破
今年11月18日,市政府以荆政规发〔2016〕7号下发《
荆州市城乡困难群众
医疗救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
医疗救助的相关规定较过去有较大突破。
医疗救助对象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并参加城乡基本
医疗保险的重点救助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救助的形式分为参保补助、门诊救助、住院救助,视救助对象的情况不同,给予不同的救助额度,特困供养人员按100%比例给予救助。
其中,重点救助对象在原来基础上扩大到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更为突出的是把
医疗费用支出型贫困家庭也列为重要的救助对象,救助的范围更广、力度更大。
突发性严重困难有应对
今年7月,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了临时救助对象范围、工作程序、救助方式、救助标准等内容。群众在遭遇突发性严重困难时可以申请临时救助,主要方式为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和提供转介服务。
临时救助标准根据困难程度和不同情形而定,一般为每人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6倍以下的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特别困难的,可以适当增加,但最高不超过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