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自贡
墙体广告 近日,富顺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典型的民间借款纠纷。
张磊和邓梅原是朋友介绍认识,由于周转不灵,邓梅在一年内数次向张磊借钱,每次均为小额现金。每次借钱时,邓梅都口头承诺会及时还款。直到前前后后的借款额累计已满5000元,张磊觉得不保险,还是让邓梅给她打了张借条,借条上写明借张磊5000元钱,下月还款。转眼又过去两个月了,邓梅仍然没有还钱的意思,张磊开始慌了,不断给邓梅打电话,可这时电话已经打不通了。
一直联系不上邓梅的张磊这才想到拿着借条到法院去起诉。富顺法院经审查受理了张磊的起诉。承办法官在送达过程中才发现,张磊提供的邓梅联系电话无法接通,而借条上的借款人并不叫邓梅,借条上署名的人叫邓杨。对此张磊解释,邓梅说这是她的小名,称“写这个名字是一样的”,张磊也没多想,就让她这么打了条子。承办法官无奈只能根据诉状上所写的邓梅家地址去找人。经多方打探,法官了解到邓梅和她父亲几年前就已搬走,而邻居们也从来没听说过邓梅还有个小名叫邓杨。
为尽量联系上邓梅或其家人,承办法官先后数次到其户籍所在地及
公安部门查询可能存在的联系方式,但均无所获。为避免支出更多的公告费用和可能承担的败诉风险,承办法官再次跟张磊确认“是否能证实借条上的邓杨即为诉状上所写的邓梅本人”。张磊表示“只是听她自己说的”而已,自己并不确定。钱是借出去了,但都是拿的现金,也没有旁人看到,张磊根本无法证实邓梅就是邓杨,所以向法院提出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待以后证据充分另行起诉。
法官提醒,本案是典型的民间借贷案件。尽管现在金钱借贷极为平常,但为保障可能出现的风险,除了借款人应当诚实信用及时归还借款,出借人还应当有基本的法律防范意识。对于大额借款最好能采用银行转账的方式,而出具借条应当是最基本的要求。借条的书写应当规范,如果对本名以外的其他称呼没有把握,最好以借款人身份证上登记的姓名为准,并附带身份证号以作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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