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南昌墙体广告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批行政诉讼典型案例,包括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强制案、
江西皇庭
房地产开发有限
公司诉铜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罚案等8起案件,涉及征地拆迁、工伤认定、移民资格确认及
房地产开发经营等多个行政管理热点领域。本报选取部分有代表性的案例刊登。
未签补偿协议强拆房屋 东湖区政府被判违法
案情: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政府决定征收该市榕门路地段房屋,王志刚所有的榕门路5栋2单元204室房屋在征收范围内。由于王志刚认为房屋评估
价格偏低,不愿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2015年6月10日,东湖区政府向王志刚作出补偿决定,王志刚不服,拒绝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腾房搬迁。东湖区政府所属该地块分指挥部选定立信
公司负责搬迁房屋拆除工程。当年10月21日,立信
公司在拆除榕门路5栋已完成搬迁房屋时,将王志刚的204房屋一并拆除。王志刚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东湖区政府所属有关机构选定立信
公司负责拆除征收范围内已完成搬迁的房屋,因涉案房屋尚未完成搬迁,东湖区政府应向立信
公司提供准确信息,保证该房屋的主体结构和使用功能不被强制破坏。但东湖区政府违反前述行政义务,致使立信
公司拆除榕门路5栋已完成搬迁房屋时,将未完成搬迁的王志刚房屋一并拆除,其应承担该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据此,判决确认东湖区政府将王志刚房屋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评析:省高院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并且不得自行实施强制搬迁行为。本案中是否将王志刚房屋交付拆除的决定权,只有东湖区政府可以享有,也只能由东湖区政府依法行使。东湖区政府将王志刚房屋与已完成搬迁房屋一道交给立信
公司拆除,是违法行使职责的行为,该行为后果理应由东湖区政府承担。
无资格购安置房 外嫁女告赢进贤县政府
案情:进贤县民和镇凤岭村委会胡家村村民胡小珍,2008年与外村人陈新辉登记结婚,但户口未迁出,其丈夫陈新辉所在的
广东兴宁市宁中镇大茔村也未给胡小珍安置耕地和宅基地。2014年2月,胡小珍所在村小组所有土地纳入征收范围。胡小珍所在的胡家村小组及凤岭村委会均认为胡小珍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具有安置房回购资格,进贤县民和镇人民政府对此予以认可。胡小珍请求进贤县人民政府确认其享有安置房回购资格,该府未予确认。胡小珍不服,向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判决: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胡小珍婚前作为胡水龙户的家庭成员享有宅基地和承包地权益,婚后没有迁出该户,亦未在男方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内另外分配有宅基地和承包地,胡小珍所在的胡家村及凤岭村委会应依法认定其是否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贤县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及时纠正集体经济组织侵犯
农村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贤县人民政府仅依据村规民约否定胡小珍的回购安置房资格,事实和法律依据均不充分,应予纠正。故判决由进贤县人民政府对胡小珍的安置房回购资格重新作出认定。
评析:省高院工作人员介绍,妇女婚前在集体享有宅基地和承包地权益,婚后户口没有迁出,亦未在男方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内另外分配有宅基地和承包地的,不因结婚而丧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其家庭宅基地被征收时应享有补偿安置权益。“同时,政府应当依法审核当地村委会确认已婚妇女不具备回购安置房资格是否正确,防止和纠正侵害
农村妇女合法权益情形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