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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居住证新政出炉 居住证带着16项福利一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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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12日 11:12 相关案例: 本文标签: 湖北武汉墙体广告

 湖北武汉墙体广告 昨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我省居住证服务与管理办法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增设专章规定“公共服务和便利”,就基本公共服务及提供便利等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
  居住证持有人可申请保障房
  办法规定,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有9项基本公共服务,包括基本公共就业服务、社会保险服务、教育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住房保障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等。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有7项便利,包括办理出入境证件,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办理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参加执(职)业资格考试与申请授予执(职)业资格,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生证明材料等。
  关于子女就学等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办法明确居住证持有人可以为其共同居住生活的子女在居住地申请接受义务教育,由居住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就读,与居住证持有人共同居住生活的子女,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在居住地报名参加高中阶段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
  关于住房保障,办法规定居住证持有人享有在居住地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以及按照居住地住房保障有关规定,申请保障性住房的权利。
  关于落户问题,办法规定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落户条件的,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常住户口由原户口所在地迁入居住地。
  已领暂住证的须申领居住证
  办法规定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就近就便的原则,委托社区服务机构办理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申领受理等工作;并规定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且公安派出所和受理机构应当畅通居住证申领渠道,具备条件的,可以采取网络、传真等现代信息技术受理居住证。关于居住证工本费的收取,办法规定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办理签注、变更登记不得收取费用,强化政府服务职能。
  办法规定,居住证制度实施以后,在办法施行之前领取暂住证并继续居住的,暂住证持有人应按办法规定申领居住证,暂住年限计入居住年限;办法施行前已进行居住登记的,居住时间连续计算。(记者 赵贝 通讯员 熊凡凡)
  另据楚天都市报报道
  居住证带着16项福利一起来啦!外地人住房和子女上学不再愁
  在湖北持有居住证的外地人,将享有在居住地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并可申请保障性住房啦!记者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湖北省居住证服务与管理办法》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省政府法制办介绍,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是居住证制度的核心内容,也是推行居住证制度的基本宗旨所在,在综合各方面,尤其是认真吸纳立法听证会意见的基础上,《办法》创新性地增设专章(第二章)规定“公共服务和便利”,就基本公共服务及提供便利等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
  办法规定,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有9项基本公共服务,包括基本公共就业服务、社会保险服务、教育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住房保障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等。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有7项便利,包括办理出入境证件,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办理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参加执(职)业资格考试与申请授予执(职)业资格,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等。
  其中,关于子女就学等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办法》明确居住证持有人可以为其共同居住生活的子女在居住地申请接受义务教育,由居住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就读,与居住证持有人共同居住生活的子女,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在居住地报名参加高中阶段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
  关于住房保障,《办法》规定居住证持有人享有在居住地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以及按照居住地住房保障有关规定,申请保障性住房的权利。
  此外,关于落户问题,《办法》规定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落户条件的,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常住户口由原户口所在地迁入居住地。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居住证。
  《办法》规定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就近就便的原则,委托社区服务机构办理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申领受理等工作;并规定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且公安派出所和受理机构应当畅通居住证申领渠道,具备条件的,可以采取网络、传真等现代信息技术受理居住证。关于居住证工本费的收取,《办法》规定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办理签注、变更登记不得收取费用,强化政府服务职能。
  居住证制度实施以后,暂住证的效力,及居住年限的计算,《办法》作出相应衔接,规定《办法》施行之前领取暂住证并继续居住的,暂住证持有人应当按照《办法》规定申领居住证,暂住年限计入居住年限;《办法》施行前已经进行居住登记的,居住时间连续计算。(记者 陈凌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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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有下列基本公共服务:
  (一)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居住证持有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就业信息咨询、求职登记、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服务;
  (二)社会保险服务。居住证持有人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三)教育服务。居住证持有人可以为其共同居住生活的子女在居住地申请接受义务教育,由居住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就读。与居住证持有人共同居住生活的子女,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在居住地报名参加高中阶段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
  (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居住证持有人及其随迁子女享有免费建立健康档案、健康教育、孕产妇和儿童保健、传染病防控、儿童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五)计划生育服务。居住证持有人免费享受婚前医学检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和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项目及避孕节育等计划生育服务;
  (六)住房保障服务。居住证持有人享有在居住地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以及按照居住地住房保障有关规定,申请保障性住房的权利;
  (七)公共文化体育服务。居住证持有人免费享受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科技馆,以及公共体育健身等公共文化服务;
  (八)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在居住地申请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等公共法律服务事项;
  (九)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有下列便利:
  (一)办理出入境证件。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普通护照、往来香港、澳门、台湾通行证及签注;
  (二)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三)办理机动车登记。在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登记;
  (四)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在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五)参加执(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执(职)业资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申报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六)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七)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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