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马鞍山墙体广告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健全问责机制,坚持有责必问、问责必严,把监视检查、目的考核、义务追查有机分离起来,构成法规制度执行强大推进力。”中共 中央日前印发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党内问责的理论创新成果固化为制度,以问责倒逼义务落实,推进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 向严紧硬。
将已有14种问责方式调整为7种,完成纪法分开
在已有各类问责条例中,共有14种问责方式,包括批判教育、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判、公开抱歉、诫勉说话、组织处置、调离岗位、停职检查、 引咎辞职、辞职、免职、降职、党纪军纪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置等。而《条例》将这些问责方式标准为对党组织的检查、通报、改组3种方式,对党的领 导干部的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置、纪律处分4种方式。这些方式均在党内法规中有明白规则、在理论中经常运用。其中,诫勉既包括说话诫勉,也包括 书面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置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
《条例》指出,以上7种问责方式能够单独运用,也能够兼并运用。“这主要思索到,在问责理论中,有时要停止组织处置,也要给予纪律处分,这时就要将两种方式兼并运用。”《条例》起草组有关同志解释。
同时,在回应《条例》第七条规则的问责方式中未包括“移送司法机关处置”的条款时,《条例》起草组有关同志指出,《条例》坚持依规治党,突出党 规特征,完成纪法分开,对涉嫌立功移送司法机关等已有明白规则的方式和程序不再反复规则。如涉嫌立功,可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党员受 到党纪追查,涉嫌违法立功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度机关依法处置”的规则处置。
党的工作部门也要承当问责义务,是问责制度的一个重要创新
“有责必问、问责必严”是《条例》传送出的重要信息。为把全面从严治党的义务压下去,让失责必问成为常态,就必然离不开相关单位或部门及时作出问责决议。但是,当某个党组织或指导干部需求被问责时,终究该由谁来作出问责决议?
对此,《条例》第八条指出:“问责决议应当由党中央或者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作出。”同时,《条例》进一步规则,对党的指导干部,“纪委(纪检 组)、党的工作部门有权采取通报、诫勉方式停止问责;提出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置的倡议;采取纪律处分方式问责,依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则的权限和程序执 行。”
“这就把问责的义务不只落实到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也合成到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工作部门,这是问责制度的一个重要创新,表现了全面从严治党要细化落实义务、层层传导压力的鲜明态度。”《条例》起草组有关同志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