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梧州墙体广告 41岁的男人韦某健因家境贫困一向未娶到媳妇,为此,他花了3000元从他人手中买了一名妇人当媳妇,殊不知这已触犯了《刑法》。12月5日,藤县法院以收购被拐卖的妇人罪判处被告人韦某健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被告人韦某健出生于1975年,系藤县平福村夫。因家境贫困,一向未能娶上媳妇。为能娶上媳妇,本年3月10日,他以3000元的
报价,在
广西昭平县与藤县接壤的一个村里,向何某庆(另案处理)购买了一名自称叫“亚芳”的女子(真实身份未能查验)。随后,韦某健便将“亚芳”带回家一同生活。但是,回家后还不到20天,亚芳便因病死亡。4月4日,被告人韦某健被藤县
公安局刑事拘留。
法院经审理以为,被告人韦某健以树立婚姻家庭为意图,明知是被拐卖的妇人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收购被拐卖的妇人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且依法应在“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许控制”的刑幅内量刑。被告人韦某健归案后及庭审中均如实供述自个的罪过,在庭上也自愿认罪,依法能够从轻处分。
归纳案情,藤县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定。宣判后,被告人韦某健当庭表示不上诉。
法官说法
中国《刑法》规则,收购被拐卖的妇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许控制。收购被拐卖的妇人,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论处。殴打被拐卖妇人,不合法约束被拐卖妇人自在的,以故意伤害罪、不合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将被拐卖妇人再转卖的,以拐卖妇人罪论处。收购被拐卖的妇人,按照被买妇人的志愿,不阻止其回来原居住地的,能够从轻或许减轻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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