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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后在商店闹事伤人 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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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21日 03:12 相关案例: 本文标签: 广西梧州墙体广告

广西梧州墙体广告  藤县太平镇一男人酒后到商铺内捣乱,打扰女顾客并将一名未成年人打伤。终究,该男人受到了法律的赏罚。近来,藤县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该男人黄某国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被告人黄某国系藤县太平镇人。2016年7月3日黑夜,黄某国在藤县藤州镇与别人聚餐,喝了不少酒。酒后,黄某国来到长虹街某商铺内捣乱,打翻店内产品并打扰女顾客。黄某国的兄弟刚好路过该商铺,遂将其拉到街道上。不料,黄某国又回来该商铺内,对店员杨某旖(1999年8月出世)进行殴伤,至杨某旖颈部等多处受伤。经判定,杨某旖损害程度为轻伤二级。7月5日,藤县公安局对黄某国进行行政拘留,7月18日,该局对黄某国进行刑事拘留。
  在审理过程中,经藤县法院调解,被告人黄某国自愿一次性补偿被害人杨某旖因损伤事情形成的医疗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12000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国损坏社会秩序,随意殴伤别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在“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许控制”的刑幅内量刑。归纳案情,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定。宣判后,被告人黄某国当庭表明遵守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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