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梧州墙体广告 藤县太平镇一男人酒后到商铺内捣乱,打扰女顾客并将一名未成年人打伤。终究,该男人受到了法律的赏罚。近来,藤县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该男人黄某国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被告人黄某国系藤县太平镇人。2016年7月3日黑夜,黄某国在藤县藤州镇与别人聚餐,喝了不少酒。酒后,黄某国来到长虹街某商铺内捣乱,打翻店内产品并打扰女顾客。黄某国的兄弟刚好路过该商铺,遂将其拉到街道上。不料,黄某国又回来该商铺内,对店员杨某旖(1999年8月出世)进行殴伤,至杨某旖颈部等多处受伤。经判定,杨某旖损害程度为轻伤二级。7月5日,藤县
公安局对黄某国进行行政拘留,7月18日,该局对黄某国进行刑事拘留。
在审理过程中,经藤县法院调解,被告人黄某国自愿一次性补偿被害人杨某旖因损伤事情形成的
医疗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12000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国损坏社会秩序,随意殴伤别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在“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许控制”的刑幅内量刑。归纳案情,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定。宣判后,被告人黄某国当庭表明遵守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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