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毕节墙体广告 近日,纳雍法院审结一起爆胎引发的交通闯祸案,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
2016年6月1日,某演艺
公司负责人喻某组织
公司员工杨某某等人到威宁自治县表演。当日13时许,杨某某驾驭喻某的轻型仓栅式卡车搭载多名表演人员从织金县马场服务区往威宁方向行进。
14时42分许,该车行进至夏蓉高速公路上行线1583公里加650米处时,车辆爆胎发作侧翻,车上一名人员被甩出车外后当场逝世。
经
毕节市交警支队认定,杨某某应承当这次路途交通事故的悉数职责,死者不承当这次路途交通事故的职责。
2016年7月1日,杨某某和喻某与死者亲属达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补偿协议,由杨某某和喻某一起补偿死者亲属丧葬费、逝世补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经济损失35万元,其中杨某某补偿10万元,喻某补偿25万元(含保险
公司理赔的10万元)。
补偿款悉数实行结束后,死者亲属对杨某某的做法表明体谅,恳求不追究其刑事职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则,驾驭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在路途上行进,然后发作一人逝世的交通事故,其做法构成交通闯祸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照实供述其违法现实,依法能够从轻处分。
鉴于被告人杨某某及闯祸车辆所有人喻某活跃补偿死者亲属经济损失,取得了死者亲属对被告人杨某某的体谅,可对其酌情从轻处分。
据此,依据被告人违法的现实、违法的性质、情节和关于社会的损害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则,作出上述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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