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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注册商标牟利“李鬼”付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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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2月22日 02:02 相关案例: 本文标签: 宁夏石嘴山墙体广告发布

宁夏石嘴山墙体广告发布   2月20日,贺兰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缪某某,因冒充注册商标罪一案,被贺兰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4万元。

据了解,2000年,缪某某开办了一豆制品厂,在银川市某批发市场出产并出售自个出产的豆制品。2013年其和某闻名注册商标豆制品公司签订了出售合同,担任在其货摊出售该公司出产的豆制品,当时缪某某交了2万元用于采购该注册商标豆腐的模具盒。直至2015年1月,出售合同到期后,缪某某不再出售该公司的豆制品,但因公司一向不交还豆腐模具盒的押金,缪某某便将剩下的100余个印有注册商标字样的豆腐模具盒放在自个家中。2016年4月,缪某某预备自个出产豆制品时,看到家中留存的豆腐模具还可运用,且该豆制品作为宁夏闻名的豆制品得到消费者遍及认可,便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答应的情况下,私行运用标有注册商标的豆腐模具,出产标有该注册商标字样的豆腐,并进行出售。2016年4月20日至5月24日时期,缪某某出售豆制品合计45803斤,价值68704.5元。执法人员从其运营的新胜豆腐厂内依法扣押冒充注册商标的制品豆腐1980斤,涉案金额价值2970元。

依照中国《刑法》规则,未经商标所有人的答应,在同一种产品上运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做法构成冒充注册商标罪。贺兰县检察院工作人员介绍,在本案中,缪某某明知自个未获得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授权和答应,私行运用该商标出产、出售豆制品,非法运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其做法构成冒充注册商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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