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瑞昌墙体广告 俗话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近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同飞车争夺黄金饰品案,以争夺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分金人民币两万元。
2016年7月10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吴某伙同齐某(另案处理)驾驭一辆赤色跨式摩托车,在青云谱区迎宾大路澜花语岸小区邻近飞车争夺被害人胡某脖子上的一条黄金项圈,得手后二人敏捷逃离现场,并将项圈以8,000元销赃,二人均分赃物。经判定,被抢黄金项圈价值人民币15646.37元。
屡试不爽,2016年7月23日下午18时许,吴某伙同齐某再次驾驭一辆赤色跨式摩托车,在西湖区灌婴路华东干货商场邻近飞车争夺被害人万某脖子上的一条黄金项圈,抢得半截金项圈后逃离现场。经判定被抢的半条黄金项圈价值人民币4855.77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意图,二次驾驭机动车争夺被害人财物共价值人民币20,502.14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处理争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三条第(三)项,其做法属“别的严峻情节”,已构成争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予以支撑。被告人吴某归案后能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自愿认罪,能够从轻处分。遂以争夺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分金人民币两万元。
鄂ICP备12009549号 版权所有:湖北新美广告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武昌丁字桥
联系电话:13807210624 15871688830 400-6060-805 技术支持:湖北新美广告有限责任公司 [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