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菏泽墙体广告 宋某自2014年起,为民警高某提供吸毒贩毒人员的线索,后宋某向高某倡议,能够向被抓获的吸毒人员讹诈钱财,高某表示同意。2015年2月25日至28日,宋某、高某等人在海淀区和朝阳区三次向吸毒人员讹诈钱财,其中胜利一次,讹诈钱财3万元。近日,海淀区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认定宋某和高某犯敲诈讹诈罪,两人均获刑1年7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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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案三起讹诈3万元
检方指控,2015年2月25日,被告人宋某和民警高某在马连洼左近,以将吸毒人员田某移送司法机关相要挟,向其强行索要钱5000元,后因田某回绝而未得逞。
2015年2月27日黄昏,被告人宋某、高某伙同别人在朝阳区健翔大厦某房间内,以将吸毒人员崔某移送司法机关相要挟,向其强行索要钱3万元。现涉案钱款钱1.4万元已起获并发还,其他钱款未起获。
2015年2月28日清晨,被告人宋某、高某在朝阳区健翔大厦左近一辆小型轿车内及中关村北大街某宾馆房间等地,以将吸毒人员杨某移送司法机关相要挟,向其强行索要钱5000元,后未得逞。
被告人宋某于2015年2月2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日,被告人高某因涉嫌违背法律规则办案等有关问题,被公安纪委调查。同年3月1日,高某被采取禁闭措施,被告人高某于同年3月7日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二人到案后均照实供述了上述立功事实。检方以为被告人宋某、高某的行为构成敲诈讹诈罪,数额较大。
线人与民警“协作”讹诈
宋某供述,自2014年6月起,他开端做高某的线人,担任向高某提供贩毒吸毒人员的线索。后来他向高某倡议,抓获吸贩毒人员后,能够向他们讹诈钱财。高某同意了他的倡议。
2015年2月25日,宋某在马连洼约到一名吸毒人员田某后,通知了高某,让高某前来抓人。田某被抓后,高某和宋某向田某索要5000元,田某自称没钱,高某便决议将田某拘留。
2月27日黄昏,宋某又给高某提供情报,称有吸毒人员在健德门左近,高某随即带了一名保安将两名吸毒人员抓获。高某对两人停止了搜身和验尿,两人都为冰毒阳性。高某让两名吸毒人员约他们的上线,但两人未约到。后来一名吸毒人员崔某表示愿意交罚款。最后两名吸毒人员交纳了3万元罚款,随后高某将两人放走。
28日清晨,宋某和一名保安在健德门左近将一名吸毒人员杨某扣住,高某赶到后,在杨某身上搜出了吸毒工具,但没有搜到毒品。后来高某有其他勤务先行分开,宋某和保安在某宾馆房间内看守杨某。第二天中午,警方赶到房间,将宋某抓获。
民警高某供述,他和线人宋某配合,经过线索抓捕吸贩毒人员。宋某提出讹诈吸贩毒人员的倡议后,由于家中经济艰难,他对此默许。涉案的一些抓捕活动,他并未向单位报备。
第三起案件的被害人杨某表示,当时本人在健德门左近被三名男子扣住,当时宋某自称是警察。他通知宋某本人不想被拘留,宋某表示需求交纳2万元。后来他就被锁在宾馆房间厕所内,宋某不断向他要钱。后来杨某设法联络朋友报警。随后他被警方挽救。
认定讹诈获刑1年7个月
庭审期间,被告人高某以为第一同案件应构成立功中止,第二起案件在承受纪委调查时照实供述,应算自首,第三起案件其提早分开,并不知情,系宋某自行施行。
法院以为,被告人宋某、高某敲诈讹诈别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讹诈罪。关于高某提出的其在第一同指控的敲诈事实中具有立功中止情节,以及第三起敲诈事实其并不知情的辩护意见,经查,纵观全案的证据及其敲诈行为,高某和宋某的每起作案过程是根本分歧的,即设伏抓获涉毒人员,将人员控制后,在车上由宋某单独向涉毒人员索要钱款,满足其请求的释放,未满足其请求的即按违法处置。故其之所以没有继续施行讹诈行为的缘由并非其自愿中止讹诈行为,而是因涉毒人员不能满足其请求,依法应认定为立功得逞。
在第三起事实中,高某身为警察,在抓获涉毒人员后未依规章正常办案,而是在押送过程中将涉毒人员和宋某单独留在车上,给同案发明单独与被害人说话的时机,与此前的两次讹诈行为一模一样,故其关于宋某将会对涉毒人员停止讹诈属于明知或应当明知,二者具有相同的立功成心,应当认定为共同立功的立功得逞。故法院对高某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用。
此外,高某因涉嫌违背程序办案被纪检采取禁闭措施及说话,后被移送刑事立案,不具备自动投案的条件,故不能认定其有自首情节。
海淀法院认定宋某犯敲诈讹诈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7个月,罚金钱5千元。高某犯敲诈讹诈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7个月,罚金钱5千元。此外,法院责令两名被告退赔钱1万6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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