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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癌女职工被辞获赔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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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3月11日 02:03 相关案例: 本文标签: 江西乡村墙体广告

江西乡村墙体广告  今年48岁的冯女士于2010年6月就职于北京某物业管理有限义务公司。2015年11月,她被查出患有胃癌,公司曾给予6个月医疗期。但半年后,公司解除了与她的劳动合同。

冯女士为此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公司继续实行劳动合同,延长医疗期并为其做劳动才能审定。经劳动仲裁委判决,公司继续实行劳动合同。因不服该判决,物业公司将冯女士告上法庭。物业公司当庭表示,冯女士于2015年11月13日请假一天,尔后不断未再上班。冯女士医疗期于2016年5月12日期满,在公司通知上班后,她既没有办理请假手续也未实行合同,其行为严重违背了公司的考勤制度。此外,冯女士长期为其他单位提供有偿保洁效劳,也违背了公司制度。因而,公司与冯女士解除劳动关系,合法有效。

昨天,冯女士的丈夫张先生作为代理人出庭表示,妻子于2016年4月向公司提交了3张病假条,提出延长医疗期的申请。但公司明知其妻患有重病却解除与她的劳动关系。此外,张先生表示,妻子仅在业余时间为其他公司工作,且对方公司与被告属于租赁关系。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物业公司同意赔偿冯女士3万元,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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