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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示:为购房“假离婚”存在真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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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3月11日 04:03 相关案例: 本文标签: 江西德兴墙体广告

江西德兴墙体广告  为躲避房地产限购政策或少缴税款,夫妻“假离婚”买卖房屋现象近年来屡见不鲜。法官提示,从法律角度讲,离婚动机不影响离婚效能,但“假离婚”存在真风险。

去年7月,蒋女士将前夫韩先生起诉至法院,请求分割韩先生名下的一处房产。蒋女士以为,她与韩先生是为躲避限购政策办理了“假离婚”,离婚后并未分居,直到不久前两人发作矛盾才正式分手。她主张,韩先生名下的三居室固然是办理“离婚”后韩先生以个人名义购置并办理贷款手续,但首付款是两人共同支付,贷款也是共同归还,因而房子应属于两人共同财富。

但是,庭审中蒋女士未能就“假离婚”充沛举证,也没能证明她曾参与出资购房,且二人在《离婚协议》中已对财富停止了分割。因而,法院无法采信蒋女士所述状况,无法支持她请求分割前夫韩先生离婚后所购三居室房屋的主张。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郭文成表示,夫妻双方办理离婚注销后即解除了婚姻关系。相较于婚姻关系,法律关于同居关系的保证明显较弱。因而,即使“离婚不离家”,继续坚持同居关系,同居期间获得的财富亦无法推定为双方共有,在发作纠葛时仍需查明双方同居期间能否发作财富混淆,能否共同出资、共同获得相应财富。

郭文成说,蒋女士固然与韩先生“离婚不离家”,但无法据此推断二人财富混淆,也无法推断蒋女士出资参与了韩先生离婚后的购房行为,因而,蒋女士请求分割韩先生离婚后所购房产的主张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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