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港口区、防城区工商部门在展开打假护春耕行动中查获35吨“早产”化肥,商家购进该批化肥的时间为2017年2月27日,但外包装上标注的消费日期却是2017年3月。
据理解,港口区工商部门于2月28日到光坡镇展开农资产品检查时,发现一家化肥农资店在2月27日从防城区某商家购进的一批标称“贵州省某磷肥有限公司”的钙镁磷肥外包装上标注的消费日期均为“2017年3月”,共6吨240包,尚将来得及销售。发现“早产”化肥后,港口区工商部门请求该农资店立刻中止销售,并将状况告知防城区工商部门,展开源头检查。
依据上述光坡镇农资店提供的信息,防城区工商部门在防城区找到了该批“早产”化肥的批发商,在其仓库内,同一品牌的化肥尚有29吨未销售进来,外包装上标注的消费日期同样为“2017年3月”,在包装内的消费合格证上,也没有发现明白的消费日期。
该批发商称,他们购进这批化肥的时间的确是2月27日,但当时并没有留意到标注的消费日期有问题。
据市工商局市场与合同标准管文科担任人沈铭强引见,上述“早产”化肥曾经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质量量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规则: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需真实,并契合“限期运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明晰地标明消费日期和平安运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请求。
目前,上述35吨“早产”化肥已被工商部门暂扣并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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