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在网购时经常会遇到这样一种状况,消费者以为属于无理由退货的商品,退货的时分,商家却宣称不属于无理由退货范围,招致双方争论不下。行将在今年3月15日施行的《网络购置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方法》对此停止了标准。除了《消法》规则的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的4类商品外,《方法》第七条新增了3类商品,在购置时经消费者确认,能够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即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平安或者生命安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招致商品质量发作改动的商品;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该《方法》有哪些亮点?对标准网络购物市场和维护消费者权益都有哪些作用?本报记者就此采访了兰州市工商局消保处处长谢荣国。
亮点
增加3类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
谢荣国表示,《消法》规则了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情形,即消费者定作的商品;鲜活易腐的商品;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以及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托付的报纸或者期刊等4类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及其他依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置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理论中,一些运营者擅自对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停止扩展解释,容易引发消费争议。《方法》依据商品性质,补充了3类经消费者在购置时确认能够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即:即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平安或者生命安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招致商品质量发作改动的商品;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需求阐明的是,网络销售的商种类类繁多,难以经过逐个罗列详细商品名录的方式规则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的适用范围。所以,《方法》采取了概括加罗列的方式,以更贴近网络买卖实践,加强理论中的可操作性。
谢荣国表示,《方法》明白了不适用懊悔权的商品类型,以及经明示后能够不适用懊悔权的商品类型,最大水平防止了平台或销售者随意应用解释权或格式合同毁坏懊悔权适用的可能性。同时,参加了不适用明示的规则,均衡了特殊商品的豁免及消费者知情权的保证。
亮点
退货商品怎样算完好界定规范更细致
《消法》第二十五条规则,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但对好的规范未加明白。理论中,一些网店请求商品自身完好,还请求商品包装必需完好,以至请求商品不得拆封、试用,一定水平上限制了消费者的权益。
《方法》第八条规则,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当完好。商品可以坚持原有质量、功用,商品自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并进一步明白,消费者基于查验需求而翻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质量、功用而停止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
谢荣国表示,在此根底上,《方法》规则对超出查验和确认商品质量、功用需求而运用商品,招致商品价值贬损较大的,应当视为商品不完好,并进一步依据不同行业运营特性和不同类别商品性质,明白了三大类商品“不完好”的断定规范:一是食品(含保健食品)、化装品、医疗器械、计生用品的必要的一次性密封包装被损坏的;二是电子电器类停止未经受权的维修、改动,毁坏、涂改强迫性产品认证标志、指示标贴、机器序列号等,有难以恢恢复状的外观类运用痕迹,或者产生激活、受权信息、不合理的个人运用数据留存等数据类运用痕迹的;三是服装、鞋帽、箱包、玩具、家纺、家居类商标标识被摘,标识被剪或商品受污、受损的。
谢荣国表示,界定商品完好规范,将为消费者网购退货提供更好的根据,比方基于检验拆开包装视为完好,商家以后将不能以此为理由回绝退货。
亮点
“七日”如何计算《方法》规则愈加精确
《消法》第二十五条规则,运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当;运营者和消费者另有商定的,依照商定。但并未就消费者和运营者之间解除商品购置合同的告知义务、“七日”的期间计算办法、运营者返还消费者商品价款的方式等详细程序问题停止明白,招致消费者和商家扯皮现象不时涌现。
为此,《方法》明白规则各方主体的规则动作、时间节点、延误义务,并规则选择无理由退货的消费者,应当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网络商品销售者发出退货通知。七日期间自消费者签收商品的次日开端起算。
谢荣国表示,《方法》明白了退货的程序,详细分为4步:一是选择无理由退货的消费者应当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网络商品销售者发出退货通知,七日期间自签收的次日开端起算;二是网络商品销售者收到退货通知后,应当及时向消费者提供真实精确的退货地址、联络人、联络电话等有效联络信息;三是消费者取得上述信息后应当及时退回商品,并保存退货凭证;四是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在签收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消费者返还已支付的商品价款。整个流程了如指掌,进一步保证了行使无理由退货权益的便利性牢靠性。此外,《方法》还明白了退款方式对比购置商品的支付方式,以及消费者运用积分、代金券、优惠券等优惠、信誉卡等情形下的退款方式。
谢荣国称,《方法》明白了无理由退货触及七日的计算办法,从收到的次日起算,最大限度地扩展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新规也明白了销售者退款的最整天期,处理了长期以来“退而不还”的为难。
亮点
新规施行后网店及平台义务更大了
除了《消法》规则的运营者普通义务外,《方法》细化和强化了网络商品销售者和网络买卖平台提供者实行无理由退货义务的规则。
谢荣国引见说,《方法》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明白网店战争台义务:一是请求销售者运营者应当关于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有明白标注,并在销售必经流程中设置显著的提示程序,供消费者对单次购置行为停止确认;二是请求网络买卖平台提供者积极实行平台管理义务,对平台上运营者落实无理由退货规则状况停止监控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遏止,并向工商部门报告,必要时能够中止对其提供平台效劳;三是请求网络买卖平台提供者承当消费维权主体义务,树立消费纠葛和解和消费维权自律制度等;四是初次创设了无理由退货商品检验及再流通制度,对可以完整恢复到初始销售状态的无理由退货商品,能够作为全新商品再次销售,对不可以完整恢复到初始状态的无理由退货商品而再次销售的,应当经过显著的方式将商品的实践状况明白标注。
谢荣国表示,关于销售者战争台提供者不实行无理由退货有关义务的行为,《方法》规则了两类罚则:一类是根据《消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分,包括网络商品销售者未经消费者在购置时确认,擅自以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为由回绝退货,或者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回绝退货;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请求之日起超越十五日未办理退货手续,或者未向消费者提供真实精确的有效联络信息,致使无法办理退货手续;在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超越十五日未向消费者返还已支付商品价款的行为。另一类是依据《行政处分法》受权设置了正告、责令矫正以至罚款的处分,包括网络买卖平台提供者未在其平台显著位置明示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及配套的有关制度,或者未在技术上保证消费者便利完好地阅览保管;销售不可以完整恢复到初始状态的无理由退货商品,且未经过显著方式明白标注商品实践状况等。
谢荣国表示,新规再次重申建议树立主体义务制度,如运营者战争台的先行赔付制度和首问制度。另外,《方法》列明了工商部门关于不实行规则的运营者战争台不只有处分制度,而且还有信誉处分制度和公示制度,将更好地维护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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