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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签60年租地合同 支付租金后反悔获得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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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3月17日 10:03 相关案例: 本文标签: 广西贺州墙体广告

广西贺州墙体广告   市民岑先生向朋友陆先生租了乡村的一块地皮,但是双方商定的租期为60年,这大大超越了法律规则的20年租赁期限有效期。日前,岑先生经过向柳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请求陆某返还40年租金,取得了法院支持。

2011年,岑先生经过朋友引见认识了陆先生,得知岑先生准备租一块地建房,陆先生便提出能够出租其承包土地给岑先生。双方于2011年3月签署了一份《土地租赁协议》,商定陆先生出租330平方米的土地给陆先生,租期60年,从2011年3月至2071年3月,租金共计14.8万余元,土地一切运用权归陆先生一切,岑先生可随意建房、办厂或招租。但是同年7月,岑先生组织人手平整地基时,遭到当地市容执法人员的阻拦。

陆先生却向岑先生表示,在此地建房没有问题,本人愿意依照租地协议的商定配合岑先生办理相关手续。但是,之后陆却总以需求时间为由迟迟不给回答。认识到当初签署的合同不妥,去年12月,岑先生遂向柳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以为,双方签署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但依据《合同法》“租赁期限不得超越二十年。超越二十年的,超越局部无效。”的规则,双方当事人签署的租赁期限为60年,依法超越20年的局部无效,即从2031年3月至2071年3月期间的合同无效。鉴于陆先生已收取60年租期的租金,最终,法院判决陆先生应返还40年的租金9.9万元给岑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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