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安墙体广告 网络渠道上采购U盘,到货后发现不能正常运用,可采购人既没有与卖家进行联络,也未向网络渠道公司投诉。以为利益受损的采购人,将网络渠道公司诉至法院恳求补偿但败诉。
2014年12月14日,陈某在一家公司供给的网络交易渠道上,从名为“新纪元U时代”的卖家处付出23元采购U盘一个,交给方式为卖家“包邮”。卖家于2014年12月15日交邮,陈某于2014年12月20日收到卖家交邮的U盘,在运用U盘过程中发现不能正常运用,但其既没有与卖家进行联络,也未向网络渠道的公司投诉,更未请求该公司发表卖家信息。陈某以为“新纪元U时代”的卖家存在诈骗做法遂诉至法院。
近来,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陈某在得知采购的U盘无法正常运用后,没有向卖家奉告,亦没有向网络渠道公司奉告并请求发表卖家信息。网络渠道公司出庭应诉时当庭向陈某供给了销售者的信息,经陈某核实后确系卖家信息,故该公司不存在不能供给销售者的实在称号、地址和有效联络方式的景象。遂判定,驳回陈某的诉讼恳求。宣判后,陈某提起上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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