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雅安墙体广告 2017年1月1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或其人员,成心提供虚假环评文件,情节严重的;强令、指使、授意别人修正参数或者监测数据的,将入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环境维护部今日在北京结合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有关状况,并发布了8起环境污染立功典型案例。
为依法惩治有关环境污染立功,2013年6月,“两高”结合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3年解释》)。此次是1997年刑法实施以来,最高司法机关就环境污染立功第三次出台特地司法解释,且距《2013年解释》的发布仅三年半左右的时间。《解释》将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与《2013年解释》相比,《解释》新增,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或其人员,成心提供虚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节严重的,或者严重不担任任,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存在严重失实,形成严重结果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则,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者出具证明文件严重失实罪定罪处分。
《解释》明白,违背国度规则,针对环境质量监测系统,施行修正参数或者监测数据的;干扰采样,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的,或者强令、指使、授意别人施行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则,以毁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
重点排污单位窜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备,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和毁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按照处分较重的规则定罪处分。
从事环境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人员施行或者参与施行窜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备、毁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等行为的,应当从重处分。
另外,对“严重污染环境”情形的认定,《解释》增加了三种:“重点排污单位窜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备,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违法减少防治污染设备运转支出一百万元以上的”;“形成生态环境严重损伤的”。此外,还细化了重金属污染环境的入罪规范。
对施行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结果特别严重”情形的认定,《解释》新增两种情形:“非法排放、倾倒、处置风险废物一百吨以上的”;“形成生态环境特别严重损伤的”。对“应当从重处分”情形的认定,《解释》也新增了两种情形:“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突发环境事情处置期间,违背国度规则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具有风险废物运营答应证的企业违背国度规则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此外,《解释》还明白了单位施行环境污染相关立功的定罪量刑规范;明白了“有毒物质”的范围和认定问题;明白了环境维护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搜集的监测数据,在刑事诉讼中能够作为证据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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